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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消解于包产到户,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则名存实亡。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契机,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中的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确权到户,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中的合理性。农户承包耕地确权到户,家庭集体经营,既能最好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政府进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又能较好地保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又没改变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是目前产权体制下较好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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