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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水行政执法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它既是对水事违法行为调查、认定之后所做的结论,也是促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同时还是受处罚人行使行政救济权利,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一份质量较高的水行政处罚书,不但会使受处罚人清楚自己违法违在何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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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水行政处罚即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相对人的水事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然而,如何判断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倘若构成违法该相对人又应被给予何种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断。裁量基准制度的出现,对执法人员来说多了一把“称手”的工具,但其使用的方法和场合应当得到规范。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的过程,实质是进行依法裁量的过程,裁量权和裁量基准是该过程的两个重要因素。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对人的水事违法行为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水行政处罚领域设立裁量基准并非偶然现象,透过基准文本对设立动因和现存问题深入研究,提出应对之策以健全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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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强制手段中一种比较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水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证据认定是有效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关键。证据确凿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质量的高低。“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是《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原则,这里的“事实”必须由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证据不足,事实失真,处罚不公,被处罚人不服,不但公民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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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称《湖泊条例》)实施湖泊的保护与管理,势必要对湖区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水行政处罚。而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管辖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称《处罚办法》)就(水)行政处罚的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其毕竟是原则性的,与千差万别的湖泊现状相距甚远。笔者现仅以洪泽湖为例,对省管湖泊的水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作点粗浅的探讨。一、目前省管湖泊水行政处罚管辖的现状与问题我省湖泊众多,其中0.5km2以上的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有1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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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没有出台前,水利部第2号令规定了“二百元以下罚款,可由乡镇水利管理部门裁决,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由水政监察人员当场执行”的简易处罚程序。但由于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十分明确,实际操作很难把握,因此,在查处大量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的,一律采取立案查处方法,虽然办案准确率比较高,但工作量大,时间长,办案效率不高,不利于及时有效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为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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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是日常水利管理中极为常见的一种行政行为,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保证水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而采取的重要执法措施。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处罚主体、适用规则、处罚程序、处罚决定和执行等作出了规定。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8号令发布的《水行 相似文献